海城市政府采购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项目名称:海城市图书馆弱电系统工程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编号:HZCG2017073
编制文件单位:海城市图书馆
目
录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评标方法
附 件:1.投标人须知
2.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5.工程量清单
说明:招标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
招标公告
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海城市图书馆委托,对“海城市图书馆弱电系统工程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ZCG2017073)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
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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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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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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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最高限价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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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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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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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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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招标文件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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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1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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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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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 1个合同包,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否则其投标无效。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3.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5. 所投产品须为中国现行关境内企业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6. 能够提供快速、良好的维修服务;
7.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B证,安全生产许可证,A级以上等级信用报告;
8.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9.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详见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报名方式及须知
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的报名方式。供应商登录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注册(www.hcsggzy.com)帐号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
2、报名成功后供应商须点击“打印报名单”。(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报名成功后,打印此回执单。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需提供报名回执单、法人授权委托书、保证金缴纳凭证,上述材料需加盖公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不全,则无法进行开标签到,即不能参与该项目开标。)
3、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11月29日至2017年12月5日
四、领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即日起登陆辽宁政府采购网站、鞍山政府采购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下载招标文件。
五、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由采购人在评标前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同时要求携带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须提供投标人注册地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以备专家随时要求提供检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六、招标公告发布:本招标公告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鞍山政府采购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同时发布,如内容不一致,以鞍山政府采购网站为准。
七、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2017年12月20日上午9:00分(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公开开标大会。
八、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发出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之日。
3.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 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
十、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海城市图书馆
联 系
人:梁晶晶
联系电话:13889740582
地 址:
海城市经济开发区
采购代理机构: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联系人:朱惠
联系电话、传真:0412-3618008
地
址: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兴海大街234号,开发区人民医院西侧。
第一章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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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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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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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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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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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项目为海城市图书馆弱电系统工程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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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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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标人
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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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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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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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招标文件
的时间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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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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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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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
开标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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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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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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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及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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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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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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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万元)
|
包号
|
最高限价
(万元)
|
投标
保证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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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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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1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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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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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超过每包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3.收到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 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为方便投标保证金的返还,请在谈判响应函中提供投标单位的开户行、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地址,并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所投标段。开标时请出示汇款凭证原件。请供应商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否则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收取保证金的方式:转账。
5.收款单位: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
7.银行账号:21001630703052503770
8. 投标保证金联系电话:0412-361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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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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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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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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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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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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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1份,副本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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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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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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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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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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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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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签订前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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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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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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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由采购人在评标前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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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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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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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投标人须知37.询问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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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报价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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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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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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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订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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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响应文件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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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响应文件的外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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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响应文件的封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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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响应文件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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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性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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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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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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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项目经理建造师及其B证、安全考核A证C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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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要求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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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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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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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响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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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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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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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报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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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要求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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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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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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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提供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3.如有修改错漏之处,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格式1
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面格式:
收件人:
投标文件(正本)
所投包号:第 包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
收件人:
投标文件(副本)
所投包号:第 包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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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口格式:
格式2
海城市政府采购项目
投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格式3
投标文件目录
一、投标函…………………………………………………………所在页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所在页码
三、授权委托书……………………………………………………所在页码
四、投标保证金收据………………………………………………所在页码
五、工程量清单……………………………………………………所在页码
六、施工组织设计…………………………………………………所在页码
七、项目管理机构…………………………………………………所在页码
八、资质材料及其他………………………………………………所在页码
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以上
部分组成,共 页,在此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4
投标函
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人名称
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 为我方代表,参加你单位组织的海城市图书馆弱电系统工程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CG2017073) 的有关活动,并对此招标项目进行投标。
为此,我方按招标文件规定提本项目的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
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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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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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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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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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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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方同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90天内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二、我方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交纳人民币 元(大写:
)的投标保证金。我单位的开户行: ,账号 ,开户行地址: 。
三、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本公司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如果开标后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
四、我方承诺已经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已详细审查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我方无任何异疑。我方愿意向你单位提供任何与本招标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五、我方保证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六、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如果我方中标,我们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保证忠实地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七、我方承诺采购单位若需追加采购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它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价格保证供货和服务。
八、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你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我方施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违约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提请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的;
(3)与采购单位、其它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我方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本招标文件附件二“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的全部内容,承诺遵守全部内容。
与本次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 应 商 :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日 期:
格式6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加你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
委托代理权限如下:代为参加并签署(工程项目名称)的报价响应文件;代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处理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等相关事宜;代为承认与我公司签署、实施的与采购文件相关的采购活动及行为。
本授权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收据
五、工程量清单
(格式自拟)
六、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 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
(3)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以横道图或标明关键线路的网络进度计划、保障进度计划需要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需求计划及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及其他保证措施等);
(4)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5)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6)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7)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8) 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0)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材料计划和劳动力计划;
(12)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13) 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的措施;
(14) 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5)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的配合;
(16)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七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部分)编制及装订要求
八、资质材料及其他
投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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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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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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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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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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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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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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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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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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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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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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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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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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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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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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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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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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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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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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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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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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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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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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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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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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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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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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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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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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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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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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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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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评标办法”。
(三)近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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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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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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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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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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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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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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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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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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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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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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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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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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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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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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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方法
一、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
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见评标方法
二、评标原则及程序
详见本采购文件附件一供应商须知“五、开标与评审”。
三、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依法确定中标人。
评标方法
价格
评分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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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得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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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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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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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资格与业绩
(3.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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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得 3 分,否则不得分(需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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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的
主要人员
(6.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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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管理班子组成情况评定分值为
6 分,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造价人员、施工员、专职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档案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组成管理班子,满足工程需要、专业齐全得 6分,每缺少一个扣 1 分。(需提供项目经理建造师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师证、施
工员证、质检员证、安全员证、材料员、档案员证等相关证书原件及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养老保险原件,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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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企业财务状况(6.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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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标人 2014 年-2016 年财务报表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营业额、盈利情况综合评估,财务报表(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完整有效,连续三年盈利的单位得6 分,否则不得分。(提供财务报表原件,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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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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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企业信誉(4.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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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6
年度之间,连续三年获得过市级及以上(含市级)“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 4 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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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企业业绩(4.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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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企业在近年内(合同签订日期在 2014年 1 月 1 日至今)具备2项类似智能化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原件,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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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书(6.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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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1:2008 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2004 证书、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 GB/T28001-2011认证证书,以上证书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多得6 分。(提供证书原件,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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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分数
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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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分数以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证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报告等级为依据进行计算,
A 等级得 1 分,AA
等级得2分,AAA得 3分。(提供证书原件,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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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荣誉
8.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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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企业所施工的工程在质量方面获得两项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包括优质主体结构工程或优质工程)本项最多得
8分(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原件,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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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部分
(满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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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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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核心交换机”设备厂商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商专用项目授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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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
第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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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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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核心交换机”设备制造商自2009年起连续5年上获得《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证书》,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商专用项目授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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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
第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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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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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核心交换机”支持支持4框虚拟化技术,提供权威第三方测试报告,提供测试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厂商专用项目授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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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
第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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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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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核心交换机”厂商需通过CMMI5认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商专用项目授权章;隶属CNVD技术组成员,提供官网截图并加盖厂商专用项目授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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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
第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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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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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无线控制器”设备厂商获得QC 080000有害物质过程控制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商专用项目授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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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
第3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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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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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无线控制器”设备厂商获得ISO 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商专用项目授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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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
第3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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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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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筒型网络摄像机”具备同一静止场景相同图像质量下,设备在H.265编码方式时,开启智能编码功能和不开启智能编码相比,码率节约1/2。(公安部型式检验报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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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
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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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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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硬盘录像机”支持设置图案密码,用户通过绘制图案来解锁并登录(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并盖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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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
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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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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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硬盘录像机”支持视频摘要回放功能:将不同时间段的多个目标叠加在一个背景上同时回放(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并盖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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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
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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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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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硬盘录像机”可对视频画面叠加10行字符,每行可输入22个汉字(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并盖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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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
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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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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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硬盘录像机”支持缩略图,拖动回放时间进度条,在回放控制条上显示当前拖动时间点的缩略图(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并盖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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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
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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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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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硬盘录像机”支持对任一录像进行添加自定义标签,单个文件最大支持196个标签,最大可以打4096个标签(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并盖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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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
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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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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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硬盘录像机”可接入双目摄像机进行预览和回放,可通过IE预览和回放双声道摄像机的立体声(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并盖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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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
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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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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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投“LCD拼接屏”支持LCD显示单元采用超宽视角液晶屏,视角可达178°,画面的输出精确和稳定,色彩饱和靓丽,屏幕更加明亮。屏幕漏光度小于0.01cd/㎡,可抵抗太阳光等强光干扰,照度在95KLux能正常工作。提供针对漏光和抗强光的封面首页具有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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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
第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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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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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设备
第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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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附件1
投标人须知
一、 总 则
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2.定义:
2.1 “采购代理机构”:指代理本项目的具体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2 “采购单位”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需方。
2.3
“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
2.4 “招标货物”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
2.5
“招标文件收受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6 “投标人”指按招标文件规定取得招标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2 满足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及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
3.3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规定。如果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3.3.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3.3.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3.3.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及伴随服务
投标人除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并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采购单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6.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7.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会
7.1对需要进行标前答疑会或者踏勘现场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召开项目答疑会或者组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由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进行说明与介绍,解答潜在供应商提出的与招标项目有关的问题。
7.2 如需要踏勘或召开标前答疑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执行。
7.3勘察现场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4 在标前答疑会上采购单位将就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使用目的等情况做出简介,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是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招标项目最高限价是否合理等提出疑义或建议。
7.5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义要求澄清的,应在标前答疑会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答复。答复将以书面形式发给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1第一部分:招标文件正文部分
8.1.1招标公告
8.1.2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8.1.3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8.1.4评标方法
8.2第二部分:招标文件附件部分
8.2.1投标人须知
8.2.2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8.2.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8.2.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8.3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招标文件正文部分”与“招标文件附件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招标文件正文部分”为准。
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9.1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
9.2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9.3 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变更公告均在鞍山政府采购网、鞍山市财政局网站、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同时发布,如内容不一致,以鞍山政府采购网站为准。
9.4 所有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网站获取采购项目的相关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在上述网站的通知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
三、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10.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投标人可对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投标。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标的物或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0.3投标文件语言。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10.4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文件由符合性证明材料、资格性证明材料、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和格式见第二章。
12.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3.投标报价
13.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为折扣后货物价格、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及货物运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超过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3.2投标人要按开标一览表、分项价格表和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货物总价、投标报价及其它事项,并按照格式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3.3开标一览表中标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4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开标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澄清。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5对于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开标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中标的条件。
13.6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产品,还应填报投标产品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为便于评标,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采购单位有权按照投标人的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报价签订采购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14.投标函格式、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
14.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4.2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不得自行增减内容。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分项价格表中的“总价金额”保持一致。
14.3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分项价格表,列明货物价格、运保费、税费及其它费用等。
14.4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货物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基本情况、来源、数量和价格。
14.5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
14.6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无论所投标的货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偏离,投标人都必须一一对应填报,如无偏离,应在偏离栏中填写“无”。
15.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质证明材料
15.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质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16.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6.1投标人应提交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关于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证明除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说明外,还在交货时由提交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制造厂商的出厂合格证、装箱单等证明。
16.3 对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包括文字资料、产品样本、产品样品、图纸和数据等。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17.2投标保证金采用转账方式交纳。
对于超过规定时间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投标保证金。
17.3投标人在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转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采购代理机构只按转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至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验证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17.4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7.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将于确定中标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不计利息。
17.6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有效证明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
17.6.1投标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17.6.2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17.7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7.1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17.7.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7.7.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8.投标有效期
18.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时起90天,投标文件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作为无效文件处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相同。
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并书面形式进行协商确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它内容。
19.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9.1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除了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在右上角编制页码,按流水顺序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投标文件的目录必须编序。以保证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投标文件存档需要。
19.2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9.3投标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本人手书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
19.4 每份投标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需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0.2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按照“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的要求进行封装。
20.3加盖投标人公章。
20.4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21.投标截止时间
21.1投标人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1.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及开标时间的约束。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拒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并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
23.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
23.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3.5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五、开标与评标
24.开标
24.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24.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以及开标一览表要求的其它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相关记录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4.3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4.4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24.4.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
24.4.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24.4.3未在网上报名的;
24.4.4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5.1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25.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25.3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按“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人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按照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独立履行评标委员会职责。
26.投标文件的初审
26.1资格性审查。采购人对所有投标人在评标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方能进行评标。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2 符合性检查。对资格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
26.2.1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26.2.2 重大偏离系指投标人货物的技术指标、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2.3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26.4条的规定,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26.2.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6.2.5 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6.3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6.3.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3.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26.3.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规定到开标现场并签字确认唱标结果的;
26.3.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6.3.5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下列表现形式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26.3.5.1 两家以上(含两家,下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同错误在3处以上(含3处);
26.3.5.2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对方的公章,或者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
26.3.5.3两家以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
26.3.5.4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其它情形。
26.3.6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时属于无效投标或者废标的其它情形。
26.4投标文件中的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原则修正:
26.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的对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6.4.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6.4.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6.4.4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8.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8.1综合评分法
28.1.1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1.2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计分原则:在计算投标人得分时,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方法计算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28.2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9.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29.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评标价及技术指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29.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评标价及技术指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29.3评标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30. 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31.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31.1公开开标之后,直至向中标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透露。
31.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政府采购合同授予
32.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
除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况外,采购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果,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的中标供应商。
33.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
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3.1.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3.1.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33.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3.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均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34.中标通知书
34.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鞍山政府采购网、鞍山市财政局网、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2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35.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5.1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5.2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5.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政府采购合同,但所有补充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七、其
他
36.履约保证金
36.1中标供应商应在与采购单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之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6.2履约保证金可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提交。
36.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供的服务经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不计利息。
36.4 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数额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违约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或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依法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
36.5 合同履约保证金应作为合同订立的条件,要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其有效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是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到期后自行失效。
37.询问和质疑
37.1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7.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7.3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4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8.最高限价
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最高限价的规定,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直接宣布为投标无效。
39.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附件2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
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
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与其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它投标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
(盖章)
招标文件附件3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 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 “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 “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6 “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
1.7 “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 “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9 “海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指需方组织验收小组和监督小组对合同履约验收形成的意见。
1.10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1“保修期”指自《海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4“招标文件”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5“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5.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海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海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8.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8.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8.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保证期
9.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9.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1.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11.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
11.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1.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1.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1.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1.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1.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11.2.9供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2.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2.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2.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2.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2.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2.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海城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份。
19.3 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订立补充合同。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招标文件;
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澄清公告;
20.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中标通知书;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招标文件附件4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海城市XXX采购项目
签订地点:
(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澄清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价格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六、工期
七、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附件5
投标报价说明
本次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1、投标人应依据GB50500-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08版《辽宁省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投标报价税金应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件规定执行。费率标准应执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辽住建[2016]49号文件,网址:http://www.lnzj.com.cn/。并依据省造价管理部门,及国家、省、市级相关文件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应按投标截止日前28天辽宁省《建筑与预算》的材料价格或市场实际材料价格进行报价,并考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我省规定的材料价格风险不能超过5%。当投标文件中有调整报价时,以调整报价作为最终投标报价,但必须将调整报价的调整内容明细在投标文件价格部分中列出,否则,视调整报价无效,并以投标文件投标书中的未调整前的报价作为投标报价,不接受降价函。
2、报价格式按工程量清单表形式;
3、投标报价编制说明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前装入。
4、投标报价中的规费根据鞍建价发【2010】4号文件规定:已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按标准计取,并把标准附在投标文件中;在核定期内,完成核定的施工企业执行新的规费标准,没有完成核定的施工企业执行上一年的规费标准。没有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执行综合系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 1.8%计取,取费基数为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特别注意此系数中未包含排污费;外埠投标企业投标前须向鞍山市造价处报送规费核定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辽建价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材料),鞍山市造价处负责对拟投标工程进行规费核定,投标报价中的规费按核定费率计取。投标企业所报规费如未按照上述规定计取,则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5、投标报价中的工伤保险按鞍建价发[2015]4号执行,即:工伤保险费率标准和计价办法按辽建价发[2015]9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执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不再计取。附:辽建价发[2015]9 号文件 10.12.6.7根据辽建价发[2009]1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土方工程、石方工程的挖、填、运项目取费,除税金外,一律按 2008 年《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规定费率的 35%计取。
6、根据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工资单价的通知:规定人工费调增 13 元/工日;即原普工、技工日工资单价由 40 元/工日、55元/工日、65元/工日,调整为53 元/工日、68元/工日、78元/工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日工资单价也做相应调整,计入机械台班单价中。调整后的人工费、机械费做为各项费用的计取基数。
7、依据辽住建发【2011】380号,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及现行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指数的通知文件进行报价。
8、根据新修编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不可竞争的费用,因此该费用必须按照辽住建[2016]49号文件的规定费率全额计取,投标企业所报安全文明施工费如未按照上述规定计取,则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9、企业管理费投标报价应满足辽住建[2016]49号文件规定,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本费用标准的90%,如低于省规定的企业管理费标准进行报价,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提出修正要求,修正后视为合格文件,如投标人拒绝修正可按废标处理。
编制说明
1、工程概括:本工程位于铁西开发区,海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图书馆弱电系统工程
2、工程内容:弱电工程
3、工程量编制依据:
3.1、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
3.2、有关的施工规范与工程验收规范
4、实际工程量最终以决算为准
5、质量要求:合格
6、本工程类别为机电设备工程总承包四类
7、投标人报价时必须按给定材料、设备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